[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2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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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8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8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494号
彭德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居干部养老保险补缴费连续工龄计算的建议》(第0689号)收悉。经与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村居干部待遇问题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提高村居干部待遇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基础工程,切实采取措施健全完善村居干部待遇保障机制。
(一)提高村、社区工作者待遇补贴标准
1.2008年至2017年,我市先后五次出台政策,提高村、社区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将村委会主任补贴最低保障标准从450元/月提高到不低于本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全市平均为2243元/月),居委会主任补贴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本区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标准(全市平均为2966元/月,比2016年提高782元/月)。
2.2011年,建立了村、社区干部报酬自然增长机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补贴一个届期调整一次”,确保村、社区干部的待遇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3.2017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从2017年1月1日起,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每年调整一次,基数为村委会主任不低于本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居委会主任补贴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本区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标准。
(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激励保障
市民政局积极指导区县出台或完善加快专业人才培养的激励政策。如江北区出台《关于调整社区组织工作经费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每月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100元的职业资格补贴;渝北区出台《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提升村(社区)服务功能的通知》,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的在职村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目前,全市所有区县均完善或出台了加快推进本辖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激励政策。
二、关于村居干部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一)村居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1.国家政策
根据《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从2009年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4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定范围。
2.我市政策
一是2009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及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均纳入了制度范围,建立健全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已于2011年实现了全市全覆盖。
二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9号)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村居干部在我市既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
(二)建立了村、社区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制度
1.2014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65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建立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制度。一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按规定为其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分别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二是对未领取养老待遇的在职村专职工作人员,可按年享受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
2.2017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村干部在职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每人每年9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有关政策规定
1.国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相关规定,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有三种选择办法: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促进精算平衡,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再次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我市政策
在国家上述三种办法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以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为时点,分情形增加了三种选择:一是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三是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下一步工作
您提出的建议对稳定村居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主管村(社区)工作的组织、民政等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呼吁进一步加大对村居干部队伍的关心关怀力度,努力提高村居干部的待遇,对他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帮助解决。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联 系 人:陈军
联系电话:88152475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