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1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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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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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0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477号
赵红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居)两委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的建议》(第0506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已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目前,我市已建立起包括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大部分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居)两委聘用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二、我市已出台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2014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2号)。按照渝委办发〔2014〕2号文件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65号),明确规定了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社区专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其中对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村专职工作人员,每人每年计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900元;允许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本人承担,并由乡镇(街道)代扣代缴。
三、村(居)委会聘用人员随单位参保无政策依据
目前,村(居)委会聘用人员随单位参保,缺乏政策支撑。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系国家事权,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将村(居)委会作为用人单位纳入参保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社会保险法释义》,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而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也不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村(居)委会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法总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特别法人,也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由于缺乏国家政策法规支撑,村(居)委会聘用人员尚不能随村(居)委会参加社会保险。
四、多种方式解决村(居)委会聘用人员随单位参保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村(居)委会聘用人员不能以村(居)委会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为更好保障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在国家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之前,村(居)委会可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形式妥善处理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我们将督促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加强对村(居)委会聘用人员参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我们也将继续积极向组织、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反映,研究完善相关的人员管理、经费保障办法,切实保障好村(居)委会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复函已经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
联 系 人:刘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