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19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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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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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9-04-24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5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476号
米绍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5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的建议》(第045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退休年龄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关于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
(二)国家关于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个人身份的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三)我市关于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依据上述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个人身份的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以1996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全国统一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其中在1996年1月1日之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正常退休年龄由5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在1996年1月1日之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正常退休年龄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55周岁。
目前,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年龄条件,均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二、下一步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完善原有退休政策确有必要。对此,国家也高度重视,提出了延迟退休等政策思路。修改完善退休政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本着积极、稳慎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我们将继续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统一的退休年龄政策,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
联 系 人:陈军
联系电话:88152475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