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9-1819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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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9-04-3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3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4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19〕514号
徐金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难题的建议》(第0440号)收悉。经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15号令”)自2011年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进一步加大。您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研究,深刻分析了难题的成因,所有办理单位都高度认同。您站在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出了很好的对策和建议,我们深表感谢。同时也希望通过您的呼吁,我们共同努力破解这一难题。
一、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专项调研,适时促成立法
2018年12月,市政府牵头组织市高法院、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信访办和我局召开了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是严格工伤认定标准。二是对当前处理特殊情形下先行支付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反馈给市高法院,尽早形成具体、全面的审判指导意见下发,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市高法院已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实务研究”课题组,对包括先行支付在内的工伤行政诉讼实务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力争厘清工伤认定及先行支付行政案件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统一裁判标准及尺度,填补空白,并为出台专门调整先行支付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筑牢实务基础。三是探索建立《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先行支付条件成立而社保基金又无力及时履行先行支付义务时,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补充主体代为履行的机制。四是我局已经起草完成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方案,书面征求市高法院和市财政局意见后,尽快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五是争取将制订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办法纳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在条件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
二、加强参保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应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先行支付”是带有垫付性质的行政给付,目的在于给予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以托底保障,同时明确保留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因此,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和及时赔偿工伤保险基金的垫付损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均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们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另一方面协调税务加大征缴力度,做实缴费基数,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从源头上减少先行支付。
三、探索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审计、监察、审判、执行以及社会征信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利用征信监管手段对逃避义务、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偿还工伤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通过诸如列入黑名单、限制业务拓展甚至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实施有效惩戒。二是加强与高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的协调及信息沟通,严格把握先行支付案件的判决尺度,对恶意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和追偿力度,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做到有案必立,依法从快从严判决。三是全市各中基层法院积极、科学发挥审判及司法建议职能,妥善化解“追偿难”问题,树立机制威信,严防社保基金流失;
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法治宣传
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及时足额缴费,着力营造尊重、关爱劳动者的良好风尚。同时,结合参保扩面工作,发挥工伤预防的干预作用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正向激励与逆向追责双管齐下,强化源头治理。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联 系 人:向素萍
联系电话:88152202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