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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7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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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70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747号


罗世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合理制定医保考核标准的建议》(第0470号)收悉。经与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医保政策,支持中医药发展

    2012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原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84号),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的支持力度。一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当地卫生资源配置情况,科学合理地将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二是降低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即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三是扩大中药用药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我市各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含民族药)制剂(配方中含有医保规定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的制剂除外),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物价部门规定定价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品种均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医保范围的医院自制中药制剂,视为中药饮片,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报销比例提高10%;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提高2%。

    二、完善总额预算付费办法,激励医疗机构主动控费

    我市医保基金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的基金管理模式,实行以总额预算付费为主,单病种结算、按人头付费和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费用报销等相结合的复合型医保付费方式。在实施总额付费工作中,一是建立医保基金支出预算“三级”管理模式。全市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报市人大审议确定;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议确定的预算总额,按统一原则向各区县和市社保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下达的预算总额,统一组织协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控制总额指标。二是建立年终清算和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指标管理,建立起包括住院报销率、住院自费率、本地化就诊率等在内的13项预算考核指标,多方位、多维度考核医院执行总额预算情况。经办机构根据医院类别、医院等级、医院收治病种及医疗技术水平等情况分别确定每个医院的预算指标值。社保经办机构在次年一季度内根据医疗机构当年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对医保基金支出进行清算。对执行医保政策和总额预算好且有结余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指标奖励并结转使用,激发医院控费的主观能动性。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在总额控制范围内,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预算总额和指标确定,采取“两上两下”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医院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各医院具体预算额度,让每个医院都能公平参与到总额分配过程中,避免暗箱操作和廉政风险。合理划分了市区两级管理责任,确保了基金有序流转。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付费、按病种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基层医疗服务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回执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5日


    联 系 人:周召林

    联系电话:88622955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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