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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8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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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80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771号


杨应成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议》(第068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参保问题

    为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陆续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分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在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单位职工身份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您在建议中提到劳动部门要加大用工单位参保情况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参保。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不断探索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将以预防和服务为主的日常巡查作为主要执法方式,2017年,检查用人单位15793户。不断拓宽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径。下一步,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力度,采用广播电视、上门服务、举办培训等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等,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强化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意识。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等形式,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问题

    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部分行业、企业实际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下, 2015年以来,实施了系列社保减负政策。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后降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共3.6个百分点(其中,2015年降低1.1个百分点,2016年再降低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还对困难行业企业、小微企业实施了阶段性降费组合政策。对困难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实施的社保降费政策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与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一致。

    您在建议中提到延长针对困难行业企业社保缴费政策执行期限,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在2018年初已多次与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形成了初步方案。2018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明确符合条件的省市可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险种的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要求具体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我局正积极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保降费实施意见,待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您还建议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调低至15%,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由国家统一制定,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人社部反映。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局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9日


    联 系 人:韩炜

    联系电话:8862291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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