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 2018-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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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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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 2018-04-2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96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588号
董长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产妇镇痛分娩收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第0596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生育保险基本情况
我市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启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将参保居民的生育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2005年,出台《重庆市生育保险办法》(市长令181号),将企业、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从制度上实现全覆盖。
二、我市生育待遇主要政策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生育可按规定享受五个方面的待遇:
1、产前检查费: 300元- 500元(根据医院等级确定)。
2、终止妊娠费用:
其中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一级医院65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850元。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剖宫产或宫外孕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100元。
3、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复通手术等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按照医院等级及病种,报销标准从45元到2000元。
4、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等28种生育并发症按金额分段报销。
5、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年本人日均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对我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医疗保险,其生育的人员均可享受有关生育待遇:产前检查补助1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的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综上所述,我市参保职工的分娩医疗费用不收取门槛费,无报销比例,实行定额报销,自愿选择的镇痛分娩的麻醉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定额费用中统一报销。
感谢您对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0日
联 系 人:朱莉
联系电话:88152131
抄送: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