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建议 > 2018年(已归档)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86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8-05-2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86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731号


王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规范我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建议》(第0186号)收悉。感谢您对职业培训工作的关心,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您提出的建议,准确指出了当前我市职业培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也是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和正在加快推进的重点工作。近年来,我局与市教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清理整顿我市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完善规章,促进依法办学。按照《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的要求,我局会同市教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人社〔2014〕415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渝教民办〔2014〕17号)、《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渝工商发〔2014〕20号)和《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渝人社〔2017〕331号),对设置标准、专用账户监管、营利性机构设立登记和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逐步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政策体系。

    二是加强沟通,促进信息互通。根据281号令,我市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关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突发事件、专项行动等进行研究、协调、处理、部署。我局密切加强与教育、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审批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变更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等及时与民政部门通报;对审批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变更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等及时与工商部门通报。建立联合监管、信息共享、联席工商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确保监管到位。

    三是开展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通过审核年检报告、查看PPT、进行约谈等形式,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信息发布、广告宣传、财务、安全等进行监管。合理有效地使用年检结果,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校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办学等处理,累计已终止办学资格近200家,整改150余家。

    目前,全市共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631家,其中市级审批管理的141个,区县审批管理的490个。近年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出现有虚假宣传、违规办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管理。对此,我局借鉴金融机构监管经验,强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服务,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是进一步修订政策文件。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会同市教委认真研究制定重庆市促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系列文件,启动《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的修订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文件。研究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区县监管工作措施,明确区县的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市级培训机构在区县设立分校的条件及流程等。三是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且不准偷逃注册资金。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5号)严格控制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健全区县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升级为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途径。四是进一步严格变更监管。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事项,除原有变更事项外,对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修改机构章程,分立或合并等,均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进一步提高年检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评估检查制度,除提交常规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培训情况、年度鉴定情况和重大事项等)、统计报表以外,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六是进一步推行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制度。结合日常变更和年审等业务,严格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足额缴纳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最低余额,新成立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最低余额提升至50万元。七是进一步开展联合大执法活动。配合教育、民政和工商等部门,要求各区县人社部门联合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执法,各司其责、分工协助、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促进全市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八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依托市职协,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尽快回执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2日


    联 系 人:罗美敏

    联系电话:88126902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