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8-181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 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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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8-06-04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人大五届一次会议第0217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8〕781号
席家庄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政策的建议》(第021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在原有制度下,职工的养老保险主要采取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经费渠道、养老待遇发放均依托于单位,对职工的奖励、倾斜政策很多都直接与养老待遇挂钩,如对劳动模范、独生子女父母、中小学教师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等。各项政策的对象、范围不同,政策的功能不同,相互交叉不利于各项政策功能充分发挥,不同群体的利益难于协调平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以退休费采取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等挂钩,对职工的奖励政策、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政策逐步与养老保险待遇脱钩。
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征地安置人员和超龄人员、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增发养老待遇。我局曾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调研,并多次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专题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推动该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此复函已经我局周平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
联 系 人:周明文
联系电话:88152480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