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8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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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7-05-18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21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659号
梁显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办理门槛的建议》(第042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2013年,我市颁布实施《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渝社险发〔2013〕136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特殊疾病门诊的申报办理流程。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特殊疾病纳入我市特殊疾病门诊报销的参保人员,均可凭确诊证明按照流程申请。具体流程为:参保人(或委托人)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提交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办理机构);经审核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申报表中签章确认,并确定集中体检鉴定医院;参保人按要求参加集中体检鉴定,医院为申报人出具《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特殊疾病资格人员办理《特病证》;对申报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不参加集中体检鉴定,可由参保人(或委托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鉴定;取得特殊疾病资格的参保人,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特病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完善。一是进一步加大我市特殊疾病资格办理的宣传力度,让参保人和医疗机构明白、知晓。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办事流程,通过增加互联网在线申报等多种途径和办理方式,提高医保经办的办事效率,力争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函已经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8日
联 系 人:王琴
联系电话:88622925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