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8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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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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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7-07-11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97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896号
蒋定平代表:
您好!您在市人大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相关政策的建议》(第0397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职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教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渝人社发〔2016〕133号文件的有关问题
按照“关口前移、前紧后松、出现问题解决问题”和“范围锁定、政策不变、风险可控”的要求,结合全市各区县因教师队伍结构原因而存在岗位空缺数额差异的实际情况,本着“政策不变、区域统筹、岗位缺额、分步到位”的原则,市、区县人社、教育部门加强配合,在形势可控的前提下贯彻落实好渝人社发〔2016〕133号文件。即乡村教师申报评审职称应在当年的空缺岗位使用计划数额内进行(空缺岗位使用计划按事业单位管理部门逐年投放、分年使用的原则执行)择优推荐。对所在单位无空缺岗位,但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且满足“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专科、中专(中师)生毕业后,在乡村学校任教分别满10年、15年、20年的教师”条件而申报高级资格,或满足“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专科、中专(中师)生毕业后,在村校、教学点任教分别满10年、15年、20年的教师”条件而申报中级资格的教师,可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评聘。
特设岗位由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每年按比例核准后下达,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统筹调控使用,重点向乡镇单位、无空缺岗位单位、岗位矛盾突出单位倾斜。
二、关于明确直接晋升操作办法的问题
各区县人社、教育部门要统筹兼顾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直接晋升一级教师和其他原有满足任职年限正常晋升一级教师两类群体的需要,统筹使用同一区县内的空缺岗位。对符合渝人社发〔2016〕133号“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5年,可直接晋升为一级教师”的,须严格择优,参加当年的教学水平考评结论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可直接考核确定晋升为一级教师。对直接晋升为一级教师的,可在岗位空缺数额内择优聘任。
三、关于健全乡村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机制的问题
渝人社发〔2016〕133号并非为乡村任教达到一定年限即直接晋升职称的便利通道,而是针对乡村学校教师学历起点低、岗位设置层级低、科研论文非必要评职因素的实际,对达不到规定学历但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如专科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5年,允许申报正高级教师;又如中专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允许申报高级教师)给予了晋升通道。针对岗位设置层级低的情况,允许在乡村学校任职满一定年限的优秀教师,突破岗位数额限制,申请特设岗位评聘。针对乡村教师平台低,主要工作为教书育人,无科研论文等研究需要的实际,调整评价标准,不作相应要求。但上述三条并非降低评价标准或不要标准评价。在放宽学历、岗位限制和科研论文的条件下,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加大教学水平考评力度,合理控制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坚持择优,发挥引导作用,激励乡村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更加有效地调动广大乡村教师的积极性。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职称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为我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
此复函已经我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回执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1日
联 系 人:郭乐
联系电话:86868558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