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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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7-05-25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78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687号
陆俊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签约的建议》(第0878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03年启动了新农合试点,2007年启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09年将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了整合,建立起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居民医保体系,实现了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2012年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全市医保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村卫生室看病就医即时结算,医保待遇总体得到提高。
一、建立普通门诊定额包干制度
2012年,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2〕127号),明确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一是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定额报销标准每年按照我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二是定额报销资金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三是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重新参保后,再按规定办理。四是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二、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
2015年,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86号),规定城乡居民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为80元/人,个人缴费增加的额度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
同年12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7号),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在定额包干使用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实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和定点服务管理。一是定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其参保地或居住地自愿选择一家医保基层医疗机构为本人普通门诊的定点机构。定点期限为一年,即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中变更定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新定点机构按规定享受待遇;未办理变更的,自动续期。参保人员定点之日起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二是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2017年报销限额为100 元/人。对未定点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也可按60%的比例报销,2017年报销限额60元。三是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后,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报销,应由参保人员承担的费用,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或现金。
您提出的我市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对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进行研究完善,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参保居民的待遇享受。
此复函已经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5日
联 系 人:陈义
联系电话:67631180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