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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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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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7-05-09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67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609号
涂立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精神病单病种结算定额的建议》(第0767号)收悉。经与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十分重视精神病群体医疗保障权益,加强精神病患者管理,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一是提高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将职工医保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医院96%、二级医院92%、三级医疗机构90%,最高比其他疾病住院报销比例高6个百分点,以此减轻精神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负担。
二是实行精神病患者特殊疾病管理。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三类精神病纳入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管理范围,保障上述精神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情况下也能获得医疗保险报销。
三是实行精神病住院费用单病种医保结算。针对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频繁、反复住院的实际问题,为控制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我市从2009年起,推行了精神病住院按单病种床日结算,并根据我市医疗消费实际水平,于2015年提高结算标准,将精神病患者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床日结算标准从2009年的46元/日、57元/日、95元/日(其中重医附属医院130元/日),提高到62元/日、76元/日、125元/日(其中重医附属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169元/日)。实行精神病按床日结算后,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并且取消报销门槛费,进一步减轻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负担。
四是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为提升精神卫生管理与服务,近年来,市卫生、财政等部门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精神卫生人员培训,2015年,市卫生计生委整合国家和市级专项经费400万元,分5期完成全市200名精神科医师的转岗培训。同时安排经费实施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建设,目前全市区县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是探索第二代精神病药免费治疗模式。协调安排财政资金600万元,开展覆盖我市各功能区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的试点工作。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财政对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分院补助不到位问题,据了解,该院是万州三峡中心医院的分院,挂万州区精神卫生中心牌子,是万州区卫计委所属差额事业单位,万州区财政对该院实行定额包干补助的经费保障。2011年,万州区推行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改革时,该院自愿保留公立医院经费保障模式,不实施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对此,市财政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指导万州区结合本区实际,继续加大对精神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针对您提出的提高精神病单病种结算定额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按照“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的原则,适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水平。
此复函已经我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9日
联 系 人:章正明
联系电话:67603157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