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7-18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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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7-05-17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33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7〕639号
尹思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学校和考试中心管理的建议》(第053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在人力社保部指导下进行管理,社会通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由各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因此由我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是负责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分布在院校、企业和各区县,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机构。其中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颁发初级和中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自我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要求,始终坚持“考培分离,质量第一”的原则,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坚决制止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2012年我局实施《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渝人社发〔2012〕220号),公布质量投诉电话,与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为鉴定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截止2016年,全市各职业(工种)考评员有4368人,正以点带面积极推行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已有4家鉴定机构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还有3家鉴定机构正在积极建设中。目前,我市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水平正在得到持续不断的提高。
二、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批,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批。1998年以来,我局开始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一直采用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审批管理模式。市级主要审批管理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新职业、中外合作办学、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以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专业性强的民营企业等办学类型,其他类型办学由区县(自治县)人社部门根据办学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截止2016年底,全市共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597个,其中市级审批管理的136个,占22.8%;区县审批管理的461个,占77.2%。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了包括二、三产业在内的263个工种的培训,2016年培训人数约115.8万人,通过培训实现就业约92万人。一直以来,我们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先后印发出台了《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2〕240号)和《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人社〔2014〕415号),会同工商、民政、物价、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开展多次清理整顿,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民办校办学活动,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出台《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二是对考生的鉴定报名全面推广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扫描考生的照片信息,鉴定合格后,采用证书专用打印机直接打印出证书的二维码和考生的照片,可防止代考;三是对各鉴定机构的考试申报、人员派遣、试卷提取、成绩录入等考务环节,加强在线流程的跟踪管理,对有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处理;四是定期协同职业能力建设处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如有质量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邀请关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大代表现场质量督导,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复函已经我局领导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回执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7日
联 系 人:刘靓
联系电话:13609413603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