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4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6-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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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6-06-06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05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6〕777号
杨坤鹏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康复诊疗项目监管的建议》(第060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康复治疗是指医疗机构运用康复医学针对因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导致劳动、生活和学习严重障碍者提供医治、训练及服务的诊疗活动。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结合原卫生部《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从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实施设备和规章制度等方面严格规范设置审批康复医院和增设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
同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9号),只有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及相应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并设置了康复医学科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才能定点为我市康复治疗机构。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运动疗法。根据渝人社发〔2012〕239号文件,运动疗法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
(二)关于肢体康复治疗。根据渝人社发〔2012〕239号文件,以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为例,医保基金按“次”收费,40分钟/次是由物价局制定的标准,医保支付的项目是在综合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关于康复诊疗项目的其他建议
(一)关于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建议。按照渝人社发〔2012〕239号文件规定,我市制定了《关于做好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4〕68号),对康复机构的确定明确了具体程序。
(二)关于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我们在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对经办机构在审核费用中发现有模棱两可的项目,将积极同医疗机构以及物价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会议讨论,明确收费及审核标准。
(三)对康复项目制度的完善。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的“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目前已申报纳入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不同于传统的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失能和半失能人群,更加强调日常生活护理与医疗服务、健康服务之间的连续性。
(四)关于康复项目网络补充的完善。在完善康复项目有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经办要求,对医保网络信息补充进行进一步完善。
(五)关于康复项目内容的完善。为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我们决定进一步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金保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目前正在进行相关项目的调整对应以及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目前,我们正制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加紧同国家人社部门和市内相关部门协调联系。
与此同时,我们将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结合我市推出的单病种付费方式改革,拟进一步参照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患者转归情况等因素,规范康复诊疗项目的使用。
以上复函如有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进一步改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6日
联系人:王琴
联系电话:88622925
邮政编码:40112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