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4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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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6-05-31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32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6〕742号
郭江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十三五”期间重点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建议》(第063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多种渠道减轻缴费负担,鼓励农民工参保缴费,提高农民工养老待遇水平
(一)按照国家政策,降低社保缴费比例。2015年,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实施了多项优惠政策措施。一是执行国家统一部署,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三个险种的单位费率1.1个百分点;二是将制造、采矿、建筑、餐饮等困难行业企业的单位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三是比照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政策,将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减为12%。2016年,在继续执行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我市又出台相关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目前,我市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最低为29.5%。这些举措,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压力,也有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积极参保。
(二)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达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问题。2013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局与市财政局出台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通过一次性趸缴、延长缴费等方式将缴费年限补足至15年,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为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农民工,依法提供了补足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的途径。
(三)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2014年,按照国家政策,我局出台相关文件,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了两种保险之间转移接续的办法,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城镇职工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本人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充分保障了参保人员特别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权益。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畅通。2009年,国家出台政策,统一规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我市转移接续渠道是畅通的。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单独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跨我市流动就业,只需在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凭该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即可。后续的转移接续手续,直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双方社保经办机构衔接办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成后告知参保人办理结果。
(五)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养老金水平。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05年到2015年,已经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今年还将继续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2015年,我市还按照国家部署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今后还将继续适时调整。
二、单独为农民工降低费率和退休条件压力较大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已经实现了自由转移接续。单独为农民工出台养老保险办法,或者为农民工制定单独的缴费费率和退休条件,一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市无权出台此类规定;二是不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体系,会给农民工异地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等带来政策障碍;三是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低费率和低缴费年限将导致养老金偏低,不符合参保农民工长期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
按照中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调研,在扩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覆盖面的同时,研究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推广使用异地转移接续电子平台,促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网络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休人民,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1日
联 系 人:刘 瑜
联系电话:67121752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