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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16-05-23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6-05-23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72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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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72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6〕695号


姚德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迟退休年龄涉及特殊人群的具体问题的建议》(第077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以来,关于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延迟退休最新消息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今年2月29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社部将于今年拿出延迟退休方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新方案有望从2022年起正式实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在建国初期制定,当时的人口预期寿命还非常低,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口预期寿命大大提高;按此发展趋势,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起来越快。去年我国超过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2.2亿,占比超过16%。无论是从开发人力资源,还是保持养老、医疗基金的持续健康运行,都需要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调整,而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发达国家现在基本上退休的年龄都是在60—65岁,甚至更高。所以,对这个问题需要从适应人口老龄化这样一种大趋势的背景下进行考虑,这一点经过这几年的讨论,社会共识正在逐渐形成。

    关于您提出的对199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破产或关停并转下岗失业(包括与企业双解除、双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问题,目前我市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文件规定办理退休。

    关于您提出的为了鼓励这部分人群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在原“40、50”人员补贴政策的基础上予以延长补贴年限,直到这部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对于录用这部分人员的企业,按录用人员人头对企业进行补贴,以减轻企业为该员工参保缴费的负担等问题,目前我市为促进“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下同)就业,解决其生活困难,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一般不超过3年。

    特别感谢您对社保政策的关注和对特殊困难人群的关爱。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一是要小步慢走,渐进到位。每年推迟几个月的时间,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再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根据现在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将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进行实施。三是拓宽渠道,充实基金。拓宽社保基金资金来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帮助特殊困难人群参保缴费。同时,依托覆盖城乡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宣传,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知晓度,积极引导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困难人员提供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保障。

    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联 系 人:陆美红

    联系电话:67519028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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