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 2016-05-30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16-05-3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9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68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6〕726号
周红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第0868号)收悉。经与市卫计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康复医疗有关政策,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康复医疗需求,2012年,我市根据国家卫生部、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精神,出台了《关于将部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39号),将运动疗法等9项治疗性康复医疗项目纳入了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康复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在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同时,我市还加强了康复医疗的管理。一方面要求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即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及相应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并设置了康复医学科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康复医疗在医疗机构的滥用,提高康复医疗的质量;另一方面取消了康复医疗对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凡各级各类医保定点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只要设置了康复医学科,并具备康复诊疗资质和相应康复医疗能力,都可申报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并纳入康复医疗保险报销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康复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国家又出台了康复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拟进一步新增部分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下一步,我市将结合贯彻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的康复医疗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康复医疗需求。
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0日
联 系 人:陆海华
联系电话:67515632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