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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16-18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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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16-07-27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25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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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25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社函〔2016〕971号


夏晋代表:

    您好!你提出的《关于调整秀山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总额的建议》(第0925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医保总额预付工作情况

    自2010年起,我市逐步试点医保总额预算控制付费支付制度制度。2012年医保全市统筹后,对全市职工医保基金发生额15万元以上,居民医保全年基金发生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全面实施总额预算控制付费办法。2014年进一步完善总额预算控制付费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93号),对建立我市医保总额控制预算付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特别是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进行了具体明确和规范,完善建立了总额预算中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率、次均住院费用等4大类13项指标体系。

    我市医保付费总额预算的做法,采取“结余经考核结转留用,超额缓付、年终清算考核分担”模式,辅以“医保基金预付”,做到了基金不浪费、合规费用也不短缺,既保证了参保人利益,同时合理地支持了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总额控制预算从最初的限额方式逐步发展到总额预算、合理考核、超额分担、结余奖励的模式,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及相关发生指标情况只要在考核指标和总额指标体系额度范围内,医疗机构不必考虑个例费用;对医疗服务指标均在合理范围,仅仅由于合理服务量增大引起的超总额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由此,医疗机构从以前的被动约束控费改变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从而呈现出支付管理良性态势。

    二、总额控制任务分解做法

    2015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进一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任务分解原则》(渝人社发〔2015〕154号),使每年任务分解更加公开、透明,使我市的总额预算付费制度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在“一下”数据测算时,增加对基层机构倾斜的考虑,将一、二级医疗机构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按各区县基层医疗机构的统筹费用发生情况、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的统筹费用总体情况对区县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倾斜。在“二下”数据测算时,加入床位数变化调整额等变化因素,通过日床均费用、新增床位数、住院人次、床位利用率等因素测算医疗机构总额调增额度。同时,加入保底封顶额度,通过与上年各区县的预算数比较,分别确定一定增幅为增长率来计算每个区县当年支出预算,全市执行统一的计算方法。就秀山县统筹支出预算而言,2014年,秀山县统筹支出预算为1750万元,2014年全市平均统筹支出预算增幅为13.27%,而秀山县增幅为42.62%,大大高于全市平均增幅;2015年,秀山县统筹支出预算为2233万元,2015年全市统筹支出预算增幅为22%,秀山县增幅为27.06%,也高于全市平均。

    三、下一步工作

    (一)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清算工作。通过及时完成市、区两级医保基金年终清算工作,对年度医保基金产生缺口的区县,通过市、区两级共同分担、缓解压力。

    (二)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指标考核体系。2016年我市在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预算考核办法。通过将综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率、政策范围内住院次均医疗费、住院人次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科学测算医疗机构支出预算额。

    (三)贯彻落实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分解原则,加强对偏远区县、基层医疗机构等的支持。

    (四)完善强化年中调整机制。对符合年中调整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三部委文件要求和渝人社发﹝2014﹞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7日


    联 系 人:张 俊

    联系电话:88622921

    邮政编码:40114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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