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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0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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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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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1209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黄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保缴纳负担的建议》(第1209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您提出的关于采用下调社保费率、社保缴费基数、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缴费并用的手段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我们已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确定,国家规定各省应以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统计部门公布)的60%300%分别确定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地方不得自行调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属中央事权,地方无权制定或调整;工伤保险等缴费费率,在国家指导费率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

截至2024年末,确有个别省市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低于全国统一政策标准,但这些地区的缴费政策正按国家要求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政策规定上来。自202511日起,所有省市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已实现全国统一;从202611日起,缴费基数政策也将实现全国统一。

二、关于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缴费

社会保险征缴属国家政策,地方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贯彻落实,不得自行出台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政策。《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此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21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由国家统一制定出台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您所提建议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我局已通过多种途径向上级国家机关汇报反映,上级国家机关均明确要求地方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后续,我们将继续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研究相关政策。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人:刘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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