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5〕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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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6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罗显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以个人身份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建议》(第1166号)收悉。经与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失业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事项已经解决;个体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主补缴从事经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已经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事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筹,按照全国统筹工作要求,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您所提建议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我市不具备解决条件。我们已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研究相关政策。
二、关于失业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费事项
渝人社发〔2021〕67号文件对失业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失业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由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少缴、漏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以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计算,用人单位与职工分别按规定比例补缴。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联 系 人: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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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