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5〕567号
A
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46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成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社会保险申报、报销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第0546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第一条、第二条建议事项已经解决,第三条建议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后续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制度事项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了对已形成征收计划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如何处理,但对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如何补缴未作出具体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针对上述情形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并未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与滞纳金规定并不冲突。
渝人社发〔2021〕67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漏人漏月”“少报缴费基数”等情形补缴,计算补缴费用时应适用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而不是对应年度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一标准,一是考虑到社会保险公平性原则,不应让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按同一标准缴费,造成不好的示范效应;二是考虑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承担较高费用,这一标准保障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受损失,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造成社会保险补缴的原因有多种,有单位或个人原因,有历史沿革原因,也有经济发展水平原因,在政策文件中无法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差额款项进行明确。
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待遇报销材料实质审查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与经办机构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我市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我市工伤待遇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占比很小,且办理时社保经办机构均需核实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待遇入卡工作,除为用人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卡外,做好为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和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工作,推进全市医疗费联网结算,通过待遇入卡保障和维护职工权益。
三、关于及时修改生育生活津贴基数事项
《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即国家规定的女职工98天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021年,国家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延长生育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但未对增加的生育假是否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明确。
2021年11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调整了我市生育假期,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80天,未明确增加的产假天数是否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我市医保部门严格落实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目前,我市生育津贴按照12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该建议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后续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联 系 人:犹茜
联系电话:8862295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