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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52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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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5480

A

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0452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周宗成代表:

提出的《关于明确社保追诉期的建议》(第045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相关事项已沟通解释并得到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社会保险法》旨在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用人单位、职工有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相关时效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我市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两年时效的规定,在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时附带调查违法行为时效问题。立案前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按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超过时效的,按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撤销案件。

关于超过时效的其他问题。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建议所述浙江高院(2020)浙行申121号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投诉,并不等于给杭州东岱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减免社会保险费”;(2024)粤03行终473号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超过法定追缴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系另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方式处理”。因此,对于超过两年时效的情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不再查处。此时,不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按照自行申请补缴的方式处理。

三、其他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412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与此同时,我市颁布施行《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明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7+1”体制架构,通过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全面促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同时深入推进涉企行政执法改革,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构建“无事不扰、包容审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涉企行政执法新模式,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人:冯学琴

联系电话:8863370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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