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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2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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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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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0426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艾姝彦代表:

提出的《关于优化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建议》(第042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建立灵活的证明机制、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事项已采纳并将持续推进;简化法律文书获取程序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已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灵活的证明机制事项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要求,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2021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这一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同时也保障了我市参保人员能够顺畅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渝人社发〔202167号文件实施以来,我局多次收集参保单位和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多种途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报,包括建议修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需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证明的规定,以利于参保单位和职工快速顺畅地补缴养老保险费,切实保障双方社保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表示,将切实研究这一问题,适时对该项规定予以修改。待国家政策修改完善后,我局将及时贯彻落实,修改我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相关规定。

二、关于简化法律文书获取程序事项

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出具证明文书,均依据严格完备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难以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简化程序或设立快捷通道。渝人社发〔202167号文件实施后,针对参保单位和人员提出的法律文书流程较长、获取困难等问题,我局于2022年专题研究,并向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下发了指导原则,即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一次性缴费期间具有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的,可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启动稽核程序,根据稽核结果出具的稽核文书,作为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

三、关于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事项

近年来,我局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2024年至今,“重庆社保”公众号共发布推文265篇、视频67条,普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政策,提醒劳动者及时查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直播讲解各项社保政策,累计超68.6万人次观看;在全市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和“三进三送”活动,共举办活动3100余场,线上线下惠及群众2200万人次以上。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人:刘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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