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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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95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文洪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参保缴费的建议》(第0395号)收悉。经研究,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已经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二条规定: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方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方法”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若参保人员不愿意延长缴费,也可按规定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要求,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相关建议我们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处理方法,目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今后适时研究新的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与上级国家机关加强工作对接,持续跟进相关进展,待上级国家机关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后,及时贯彻落实。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联 系 人:黄丹
联系电话:88152476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