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5〕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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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47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蒋学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增发3%基本养老金的建议》(第0347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您所提建议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我市不具备解决条件,已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政策沿革和规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200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进一步统一、规范、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年,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原市劳动局贯彻落实渝府发〔2000〕48号文件,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其中对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明确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最终确定重庆为退休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该政策已执行20余年。
二、国家政策及现行要求
国家层面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方式无统一规定。从全国来看,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策,但奖励方式不尽相同。有些省份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月发放定额奖励,不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有些省份则将奖励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后,由国家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因此,您提出的“为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建议,因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我市不具备解决条件。我们将积极继续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研究生育方面的相关政策。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谢礼国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联 系 人:黄丹
联系电话:8815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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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