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4〕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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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孙根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职工(个人)参保政策以扩大社会参保面的建议》(第0430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低保”政策体系
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低保政策,优化低保申请审核,实现15个市级部门44类市级信息协同共享和数据比对,力争精准施保。通过全面推行“救助通”网上申请,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以及吃拿卡要、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整治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多渠道受理困难群众求助申请、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事项,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进一步扎牢最低生活保障口子,提高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同时,进一步优化急难救助程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实施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开展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口救助力度,指导区县建立村居临时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急难时第一时间开展“先行救助”,采取事后补充说明情况,进一步扩大临时救助覆盖面。
二、关于社保参保缴费政策
一是实施低保群体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贴。我市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低保家庭人员、登记失业“4050”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群体,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是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国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及个人账户有明确规定,地方应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我市无权自行出台相关政策。《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低保政策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兜底保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进“渝悦·救助”应用,努力推动多部门协同的全市社会大救助平台,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智治水平;继续积极收集我市企业和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多方向有关部委反馈,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继续完善和规范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更好保障我市企业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继续做好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多形式、多平台充分宣传基本养老金“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原则,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3日
联 系 人:刘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