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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7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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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4〕290号


    A

    摘要公开

邓明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建立实事求是解决职工退休工龄遗漏遗留问题工作机制,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第0174号)收悉。经与市总工会、市司法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制度沿革及相关政策规定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退休保障制度。即职工个人不缴费,由退休时的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资标准和连续工龄计算并发放退休金。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解决“单位保障”模式下部分效益较差单位无法确保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等突出问题,国家开始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标准挂钩机制。其中,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国家、原四川省和重庆市直辖后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市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最早可从1993年3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3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占用劳动计划指标或干部录用指标,经县以上(含县)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干部或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办理了招工(收)录用手续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职工参加工作时及工作后的招工手续、派遣通知、调配通知、转正和工资定级等人事文书资料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归档,装入职工档案管理。

    二、我市参保职工连续工龄认定有关情况

    从近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办理情况看,无法认定参保职工连续工龄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参保职工的部分工作经历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相关工作年限不能被认定为连续工龄。这是不能认定连续工龄的主要因素,且属于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只能通过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来争取参保职工理解,化解矛盾。二是参保职工档案缺失,导致其部分工作年限无法被认定为连续工龄。针对此类情形,由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告知参保职工及所在单位查询补正相关资料,待补正后予以补充认定。同时,针对极个别情况,有企业主管部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认定制度,本着既要实事求是,又要防止造假作弊,防止廉政风险,维护基金安全的原则,对因水灾、洪灾等原因造成职工人事档案资料丢失、缺失的,会同当地信访、人力社保、档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集体研究,最终确定能否认定其连续工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更好服务参保企业和群众,建立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档案预审制度,每年集中时间对下一年将要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进行审核,提前告知和帮助参保职工补正档案资料。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


    联 系 人:周明文

    联系电话:88152480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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