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4〕356号
A
同意公开
万家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庆市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第062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参保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0号),将超龄从业人员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旨在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始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了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统筹兼顾了用工单位可承受、基金平稳可持续等诸多因素。
二、关于工伤保险缴费
按照政策规定,用工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从业人员本人劳动报酬收入作为申报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60%确定;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300%确定),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关于工伤保险补偿
按照政策规定,超龄等从业人员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充分保障了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联 系 人:周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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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