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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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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3〕661号


    C

    同意公开

刘凯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五险增长机制及减免缓降先征后退的建议》(第0148号)收悉。经与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保缴费政策

    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险”,其中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社保缴费相关政策。

    2019年,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不再以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改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作为本省份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一定程度减轻了企业与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

    2022年,为抗击疫情和助力经济发展,国家先后出台系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我市均及时贯彻实施,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等文件,对5个特困行业、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及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2年共为1.3万户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40亿元;为22.3万户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56亿元。

    此外,我市还印发了《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渝人社发〔2022〕20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降费政策,综合费率由2%降至1%,2022年共计为28.9万户企业及其职工减少失业保险费支出29.8亿元;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4.7万户符合条件的返还对象“免申即享”获得稳岗返还资金12.7亿元,助力企业脱困稳岗。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4年底。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举措,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增强劳动者获得感。

    此答复函已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黎勇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联 系 人:王小林

    联系电话:88622919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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