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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4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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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2〕560号


    C

    同意公开


邱景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公共卫生体系内临床医学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议》(第0043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师执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将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并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故临床类别医师只能注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公共卫生医师只能注册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且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二、关于职称晋升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提出“2.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能力”,并在附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中,明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同时,对临床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的职称评审条件及晋升高级职称工作量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五条“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重庆市制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故我市临床医师(含公共卫生机构中的临床医师)晋升临床类别职称,必须注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且符合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中临床医师晋升的评审条件及工作量要求;拥有公共卫生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或公共卫生医师晋升公共卫生专业职称,必须注册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且符合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中公共卫生医师晋升的评审条件及工作量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文件精神,修订完善我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引导临床医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一是坚持临床门槛标准,将临床工作数量作为职称申报“门槛”条件。二是注重病案数据提取应用,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对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分析评价。三是重点评价临床质量,综合考察病种覆盖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在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方面,我局将配合市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梳理疾控单位的岗位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指导疾控中心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继续坚持对公共卫生医师职称评审实行单设标准、单独分类、单独评价。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0日


    联 系 人:郭乐

    联系电话:86868558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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