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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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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2〕599号


    C

    摘要公开


张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建设用地房屋已拆除复垦户继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原有的户籍制度改革和退出宅基地转户参保政策

    2010年,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市政府印发的《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为贯彻落实78号文,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原市国土房管局等5部门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该文件规定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以下简称“退地转户人员”)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可参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标准,自愿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26号文规定的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并非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是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按照78号文规定,符合参加26号文规定的退地转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和“自愿退出宅基地并领取补偿款”的条件。户籍制度改革后,2016年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进一步规范进城落户居民宅基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6〕457号)规定,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前提,不得以退出宅基地换社保。2019年10月,市政府废止78号文,不再执行。鉴于当时26号文未做调整,我局对于退地转户人员仍参照26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我市征地安置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筹,我市原征地参保政策已不符合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新要求。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新规定,我市原征地社会保险政策应按国家规定调整。

    2020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配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历时一年多时间,出台了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包括征地安置人员养老保险政策)。2021年5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印发实施。2021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文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征地安置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并完清缴费后,可享受缴费补贴,并明确26号文规定的参保缴费政策不再执行。

    二、工作推进情况

    在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包括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期间,为化解土地方面的遗留矛盾,我局多措并举做好政策衔接:一是多次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召开专题会议,就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对退地转户人员的影响进行全面介绍,要求两部门加强对各区县的指导,在新政策实施前,及时清理征地安置和退地转户遗留问题。二是我局加强对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指导,在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后,通过宣传引导,落实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三是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市级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对退地转户人员适当放宽了办理时限,在96号文正式印发(2021年9月17日)前,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受理的退地转户人员的参保申请,仍按原政策办理;文件印发后,退地转户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不再执行26号文件。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指导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我市城乡居民根据自身条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发放。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规定,切实做好征地安置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代发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


    联系人:李霆钧

    联系电话:88152472

    邮编: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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