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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9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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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函〔2022〕572号


    C

    同意公开


付文升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恢复发放一线工作人员暑期高温补贴的建议》(第0390号)收悉。经与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防暑降温政策供给逐步完善

    (一)《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5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或者不支付高温津贴,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者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检查身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013年,原市安监局起草了《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即渝府办发〔2013〕166号文件)。该文件明确: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并对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办法做了明确规定。

    (二)对于事业单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的情形不常见。据了解,四川等省市明确事业单位不适用于高温津贴政策,对于在暑期开展室外工作的都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考核分配。我市结合实际,明确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高温津贴列入集体福利费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在引导全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上,市总工会每年均积极部署。2021年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全市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工会及时开展慰问活动,督促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做好高温天气条件下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投入“炎夏送清凉”专项资金561万元,用于走访慰问高温作业职工。

    二、高温津贴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确定高温津贴标准,既要考虑当地消费水平,也要考虑全市各类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加之近几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影响,总体经济形势和各行业发展有所波动,对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调整需更加慎重。

    (二)横向比较,我市在高温津贴标准(不低于5、10、15元/天)在全国各省市居中[四川省10-18元/天(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贵州省8元/天(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湖北省12元/天,江苏省300元/月,北京市不低于120元/月,上海市300元/月],与重庆经济发展在全国的排位大体相当。

    三、按现行规定监督落实

    一是指导区县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落实基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高温津贴政策。二是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按《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三是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将依法办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1日


    联 系 人:廖屹昊

    联系电话:86868900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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