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函〔2022〕576号
A
同意公开
王明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强实施相关惠企政策的建议》(第045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为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等系列惠企政策,切实降低了企业负担。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已于2020年年底到期,地方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2021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和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在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的同时,在政策范围内为企业继续减轻缴费负担。2022年3月,我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对相关困难行业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2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际承受能力,我局印发了《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行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同时,“低费基”政策是以前我市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2022年1月起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全国实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基数、待遇项目和待遇调整“五统一”,地方以前出台的减免政策均不再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相关规定的同时,积极吸纳您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尽力为企业减负纾困。同时,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理清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边界,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持续运行能力。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联 系 人:熊伟
联系电话:88633900
邮政编码:40112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