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公开
渝人社函〔2021〕1311号
周和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和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0017号)收悉。经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有关政策
今年7月中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省市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是落实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国家从参保人对基金贡献率、基金长远可平衡等因素确定相关计发月数,对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重庆2020年为3334元/月)。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印发以后,我市严格贯彻国家文件,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1﹞32号)。渝人社发﹝2021﹞32号文件是在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内容基础上,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征地安置人员中的老龄人员和未继续缴费以及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遗属抚恤金问题。
二、我市积极做好过去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
国家《暂行办法》出台前,对遗属待遇没有相应规定。我市沿袭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对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作出相应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只明确了遗属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未明确标准,我市按现行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国家《暂行办法》确定标准后,我们积极做好配套衔接。
(一)丧葬补助金。目前我市为定额2000元,国家政策将此标准以各省上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计算。对我市而言,提高了标准。
(二)抚恤金。我市过去政策: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或养老金挂钩,在职人员为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退休人员为15个月本人最后一个月养老金。国家本次政策调整,国家规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均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三)关于未参保职工遗属待遇问题。过去,我市有相应政策,具体为,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为2000元,抚恤金为15个月本人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国家办法无这个项目,考虑到无上位法支撑和社会稳定,为不引起攀比,目前仍按我市规定执行,死亡职工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如按照国家办法,因为未缴纳养老保险,无法认定缴费年限,待遇水平也会降低。
三、积极做好仲裁法规与政策衔接
我局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于2016年9月18日印发了《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以文件形式对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并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施行。为保障未参保单位职工遗属利益,从2021年9月1日起,在国家没有对未参保单位职工遗属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前,该群体遗属待遇暂按(渝府发﹝2008﹞97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参保单位职工遗属待遇按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执法力度,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加强与法院的衔接、沟通,确保同案同裁,尽最大限度实现裁审一致;积极结合国家要求和我市实际,针对您的建议意见,继续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和建议,研究完善有关政策。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 系 人:周明文
联系电话:88152480
邮政编码:40112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抄送:市人大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