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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7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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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76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514号


苟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退休金的建议》(第047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已建成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个板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由国家统一规定,即待遇计算方式和待遇计发项目全国统一,各地无权自行确定基本养老金增发项目。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在养老待遇增发方面,原国家政策只规定了对劳模等特殊群体实施待遇增发,对独生子女父母这一群体增发退休待遇并无明确规定。我市曾参照国家和四川省退休待遇增发的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比例增发了退休金。如原《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后可增发5%的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选择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险﹝1999﹞10号)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以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等。

    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1996年1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果此后仍对独生子女父母继续增发退休待遇,不符合国家政策。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即以国家改革计发办法、我市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点(1996年1月1日)为界,改革前参加工作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仍增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不再增发,这一做法符合国家政策精神。

    目前,参加征地安置人员养老保险、超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没有享受3%独生子女待遇。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目前,国家也正在清理养老待遇支付项目。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国家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探索研究对此类人员的优扶政策和措施。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联系人:陆美红

    联系电话:88152477

    邮政编码:401120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落实国家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探索研究对此类人员的优扶政策和措施。

2021-12-3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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