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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32号建议的答复函
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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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32号建议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615号


韩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社保费用的建议》(第0432号)收悉。经与市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降低社保费系列政策,切实为企业降低社保缴费负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逐步降至16%,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到1%,按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上下限大幅下降。

    2020年,为应对新冠疫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阶段性减、免、缓、返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一是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三项社保费)。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2020年2-12月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2020年2-6月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共为参保单位减免三项社保费223.5亿元。二是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2020年2-4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共为参保单位减免18.16亿元。三是缓缴社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三项社保费至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是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0年底。阶段性减、免、缓、返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底已执行到期。

    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按照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4月6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15号),对我市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进行了明确,其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我们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把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实事办好。

    您提出的降低医疗保险费率、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延长社保减、免、缓、返政策执行时间等建议属于中央事权,国家明确要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于2020年年底到期,地方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馈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建议国家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社会保险缴费。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1日


    联 系 人:傅添智

    联系电话:88152164

    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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