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建议 > 2021年(已归档)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3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1-07-1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C

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34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526号


文绍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终生无子女退休职工待遇的建议》(第033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终生无子女的,没有提高退休费的相关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自上而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对于能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项目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各地不得突破国家规定自行制定政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2000年以前,国家对此类群体无特殊政策规定,也无明确限制性要求,因此各地对于终生无子女退休职工待遇方面的规定可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2000年,我市出台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对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在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特殊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其中,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规定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费。领取上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再婚、生育、抱养或过继子女等,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或停止给付生活补助费。目前,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国家正在对各地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进行清理,并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再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和建议,统筹考虑不同群体的合理合法诉求,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积极研究,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此复函已经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人代工委,以便更好的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


    联 系 人:陆美红

    联系电话:88152477

    邮政编码:40112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