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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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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525号


李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建议》(第001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属国家顶层设计内容

    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属国家顶层设计内容,《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我市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13年出台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对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人员,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是否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分三种情形做出了规定:一是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且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二是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满五年时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三是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还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国家严格限制一次性趸缴参保方式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要求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才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允许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后直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推进,国家要求各地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到国家政策上来。因此,我市不能制定出台针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达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政策。

    四、缴费不足十五年参保人员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我市2011年4月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覆盖,建立了城乡一体、市级统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截止2020年12月30日,全市参保人数1169万,实际领保人数约353万,人均养老待遇131.38元。2021年,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出台了《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号),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5元,每月增加10元(其中,地方配套增加了5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针对您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政策,推动社保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群众对社保的获得感、幸福感。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


    联系人:刘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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