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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8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566号
胡正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失地群众购买社保的建议》(第0989号)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市三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我市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根据单位性质,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根据其自身需求,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2008年,按照当时国家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出台了征地安置人员(原称“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采取“即征即保”的方式,参加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管理。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安置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我市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亟需进行调整,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要求,近几年来,人社部、财政部要求各地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2019年起,两部对各地不符合相应规定的行为进行排查通报,并相应扣减中央调剂资金等资金。二是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重新规定了在区片综合地价(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之和)外,单独列支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我市将于近期出台贯彻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规章文件。同时,按照市政府“1+3”(即1个地方规章+3个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正积极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调整完善我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调整办法将于近期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二、关于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失地群众的社保问题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要求,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类推进,政策扶持、示范带动”的原则,开展了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工作。在用地方式上采取保留集体土地性质调剂的形式供给。
若这些失地群众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经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安置对象的,则应在2010-2012期间征地的同时,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规定为其申报办理参加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这些失地群众可依据其自身情况,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了解和理解,也将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做好农村建设、土地征收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指导区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
联 系 人:周明文
联系电话:88152480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