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建议 > 2021年(已归档)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2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1-07-19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字号:
分享:

B

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28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529号


王江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重庆市农转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建议》(第0128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我市采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模式,通过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出台了渝府发〔2008〕26号文件(以下简称“26号文件”),将征地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管理。之后,又陆续将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各类建设用地征(占)地应转未转人员和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纳入参加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至2020年12月底,累计参保人数31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38万人,月人均养老待遇1276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区别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同属于社会保障,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参保人员要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在计算初始养老待遇时,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属于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无需缴费,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采取补差形式计算,实行动态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没有直接的可比性。

    三、下一步工作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我市26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亟需进行调整,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要求,近几年来,人社部、财政部要求各地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2019年起,两部对各地不符合相应规定的行为进行排查通报,并相应扣减中央调剂资金等资金。二是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重新规定了在区片综合地价(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之和)外,单独列支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我市将于近期出台贯彻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规章文件。同时,按照市政府“1+3”(即1个地方规章+3个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局正积极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调整完善我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基本思路是,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根据其自身年龄、就业、经济等情况,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规定的应享受缴费补贴年限内,实行先缴后补。调整办法将作为3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之一,于近期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此答复函已经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


    联 系 人:周明文

    联系电话:88152480

    邮政编码:401120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的相关政策。

2021年年底前

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APP

重庆人社APP

微博

微信公众号

便民数字地图

12333
智能客服

政策咨询
问答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