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同意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39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502号
杨应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权益的建议》(第0739号)收悉。经与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市自2004年启动工伤保险以来,将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2012年又将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5年针对建筑行业工伤风险高,建设项目流动性大,用工灵活的特点,我局牵头出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5〕197号),建筑业企业可以以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出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65号),进一步扩大了项目参保的范围,较好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对于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我们也十分关注,拟在今年以平台类新业态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开展调研,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以解决新的就业和用工形式下工伤保障多样性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支持新业态更好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联 系 人:赵丽玲
联系电话:88622889
邮政编码:401120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
承诺落实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开展以平台经济为重点的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调研 |
2021.12 |
市人力社保局 |
2 |
建立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
按人社部统一规定 |
市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