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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67号建议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1〕425号
徐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建议》(第006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待遇,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经过深入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于今年1月正式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5号文件的出台,完善了《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54号)废止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政策。
5号文件明确了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的具体范围、待遇项目和标准,即1996年10月1日前受伤、退休前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工伤退休的企业人员,死亡后可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待遇或养老待遇的其中一种。其中养老待遇为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抚恤金(24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已经废止的渝人社发〔2009〕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致。
此复函已经我局黎勇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1日
联系人:向素萍
联系电话:8815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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