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0〕562号
杨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律师行业实施援助稳岗政策的建议》(第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制定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规定“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特殊类型单位划型,按照3月24日人社厅函〔2020〕42号文件,“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参照11号文件、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下一步,我们将跟踪指导区县,切实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到实处。您所提建议中的其他事项,由于事权在中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88152475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