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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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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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0〕495号
刘艳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部分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后独生子女补助或奖励的建议》(第101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市已建成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个板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由国家统一规定,即待遇计算方式和待遇计发项目全国统一,各地无权自行确定基本养老金增发项目。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在养老待遇增发方面,原国家政策只规定了对劳模等特殊群体实施待遇增发,对独生子女父母这一群体增发退休待遇并无明确规定。我市曾参照国家和四川省退休待遇增发的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比例增发了退休金。如原《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后可增发5%的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选择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险﹝1999﹞10号)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以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等。
我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1996年1月1日起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果此后仍对独生子女父母继续增发退休待遇,不符合国家政策。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即以国家改革计发办法、我市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点(1996年1月1日)为界,改革前参加工作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仍增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不再增发,这一做法符合国家政策精神。
目前,参加征地安置人员养老保险、超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没有享受3%独生子女待遇。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探索研究对此类人员的优扶政策和措施。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
联 系 人:陆美红
联系电话:88152477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