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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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2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2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5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0〕521号
侯东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推行电子劳动合同的建议》(第0955号)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政策
在我国,“互联网+”正蓬勃发展,网络、信息等技术加速向产业渗透,线上线下快速融合,生产、生活方式迎来全新变化。专业电子合同、印章网络平台蓬勃涌现。其中,电子劳动合同以其高效、便捷成为重要的劳动合同订立方式。
我国法律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效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选择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基于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经了解,2019年青岛市人力社保局与海尔集团开展了电子劳动合同试点合作。该平台主要依托海尔集团开发,海尔集团和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使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极大地节省了企业人工成本。但目前该市仍是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并存,普遍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据安全性和企业因信息技术力量达不到而不愿意使用。因开发电子劳动合同系统需要较多的资金支撑,为避免全国各地自行开发而造成资金浪费,确保系统运行安全有效,我们将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建议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基础平台,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
(二)加强调查研究
我局将加强与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及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解除或终止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用人单位、劳动者对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态度和看法。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的独特优势,利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网、“渝工娘家人”APP等媒体,开展意见征集、问卷调查等工作,多方收集职工群众所思所想,了解他们就推行电子劳动合同的想法和担忧,分析原因,寻找对策,为我市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提供决策参考。
(三)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宣讲队、工会“千名律师服务职工在基层”“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等活动,积极向企业、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宣传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及注意事项,扩大公众对电子劳动合同知晓度、认可度。
(四)深化工作指导
将电子劳动合同纳入全市工会“千名律师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服务内容,对有服务需求的地区,由工会指派专业律师举办涉及电子合同法律知识讲座,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对符合援助条件的职工就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4日
联 系 人:高琨翔
联系电话:88126918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