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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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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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9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0〕497号
熊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原小集体员工工龄并纳入社保缴费连续计算工龄问题的建议》(第0909号)收悉。经与市经济信息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城镇小集体企业的历史沿革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一些国有企业和乡镇,在没有劳动局招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举办了“乡镇社办企业”“劳服企业”“五七厂”和“家属工厂”(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企业”),随着我国计划经济转型,此类存续企业极少,大多数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之前的工龄也没有被认定为后续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国家和我市关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已建立起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由国家统一规定,连续工龄认定主要是对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统筹(我市企业为1993年3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为2014年10月1日)前,职工的工作年限能否作为计算其退休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国家对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是指职工占用劳动计划指标或干部录用指标,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录用,并办理了招收录用手续,具有国有职工身份,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该工作年限在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实践中,改革前,县以下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如果随该企业转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他们在小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可以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下发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招工指标招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在原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您提出的建议对化解城镇小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同时关注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适当时机认真借鉴吸收,妥善化解城镇小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7日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88152475
邮政编码: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