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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2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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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2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0〕605号


张金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两委会”干部养老保险最后一公里的建议》(第082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村“两委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

    根据《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从2009年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4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定范围。

    (二)我市政策

    村“两委会”干部在我市既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已实现全覆盖。一是2009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及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均纳入了制度范围,建立健全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已于2011年实现了全市全覆盖。二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原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9号)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我市已建立了村、社区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制度

    (一)2014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65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建立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制度。一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按规定为其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分别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二是对未领取养老待遇的在职村专职工作人员,可按年享受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

    (二)2017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村干部在职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由每人每年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

    三、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两委会”干部视同缴费年限和补缴问题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

    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村“两委会”工作经历是否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认定。

    (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1.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并未设计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我市也无权制定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有三种选择办法: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为进一步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促进精算平衡,确保基金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再次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我市政策

    在国家上述三种办法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以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为时点,分情形增加了三种选择:一是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参保缴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三是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缴费,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规定,具有我市户籍、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年满60周岁、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超龄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超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支付终身。

    四、下一步工作

    您提出的建议对稳定村“两委会”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主管村(社区)工作的组织、民政等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呼吁进一步加大对村“两委会”干部队伍的关心关怀力度,努力提高村“两委会”干部的待遇,对他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帮助解决。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刘瑜

    联系电话:88152394

    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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