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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8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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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8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0〕651号


贺帅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社区年满50岁未能退休人员缴纳保险的建议》(第0687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方式表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属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调整的范畴,超龄人员特别是退休后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聘用关系。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有关规定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仍继续就业。我市本着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目的,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明确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渝人社发〔2015〕252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超龄人员职业伤害的性质认定和赔偿问题,保障了超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保障超龄人员受伤后得到赔偿,又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进一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我们正着手探索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目前,国家也正积极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以解决新的就业和用工形式下工伤保障多样性问题。我们将积极争取成为第一批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城市,并将超龄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一并纳入试点工作,解决因没有稳定劳动关系或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联 系 人:赵丽玲

    联系电话:88622889

    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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