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81XW/2020-190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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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1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1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7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人社函〔2020〕493号
曾令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调整与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相同的建议》(第067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发﹝1978﹞104号、渝府发﹝2004﹞95号等文件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须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对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对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在1996年 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在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的退休年龄政策。因退休年龄政策属于国家事权,我们也正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呼吁,建议尽快统一女性干部、女性工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市将结合实际出台贯彻意见,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平稳领取。
此复函已经我局陈元春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
联 系 人:陆美红
联系电话:88152477
邮政编码:401120